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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教学委员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22-10-20   浏览次数:0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规范学院人才培养管理工作,加强学院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推动学院教学工作协调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》、《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章程》和《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教学委员会章程》,设立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教学委员会(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),并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、指导、审议和咨询的专家组织。

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,独立开展工作,公平、公正地行使权力,保障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。


第二章  组织机构

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1名,委员若干名。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领导担任,委员人选由各系和教研室推荐,经学院研究审议后,由学院聘任。

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思想政治素质好,师德高尚,责任心强,办事公正;

(二)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,工作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,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院教学基本状况,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突出的教学管理业绩;

(三)关心学院教学工作,有参与学院教学工作的精力,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。

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任期三年,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教学委员会每次换届,新当选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等出现空缺时,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。

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经教学委员会决议,免除其委员职务。

(一)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;

(二)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;

(三)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;

(四)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。


第三章  工作职责

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对以下涉及学院教育教学、专业发展、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进行研究、指导、审议和咨询:

(一)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、措施;

(二)专业设置、规划与建设;

(三)专业培养方案、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设置;

(四)招生就业、实践教学及创新创业教育;

(五)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体系;

(六)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岗位任职条件;

(七)各类教学改革立项、教学成果奖励、优秀教材奖励等项目的评定和推荐;

(八)教学实验中心和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;

(九)教风、学风建设及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;

(十)其他有关教学工作事宜。


第四章  议事规则

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,积极提出意见建议。

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经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,可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。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。

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,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,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,决议方为有效。根据需表决事项性质,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、实名投票以及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十二条 本教学委员会为学校教学委员会下属分委员会,其组织机构、工作职责以及议事规则参照校教学委员会章程执行,接受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。

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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